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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建总禄口分公司工程款纠纷
时间:2014-02-19 00: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本人于2005年12月8日与淳化建总禄口分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南京和云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土建工程转包给我,我在签订协议后,即组织人员施工,该土建工程在2007年4月25号全部完工,但未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在多次催要工程款毫无效果的情况下,我把云和电子、淳化建总及禄口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我寄希望公正的法律能够给我们撑腰,我也相信公正的法律能保护我合法的权利。一审判决认为:我同淳化建筑公司禄口分公司所签承包协议,因我没有资质,应为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应该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返还。但完成的工程无法返还,就要求被告按价返还,并委托建行江苏分行进行价格鉴定。经建行江苏省分行鉴定,该土建工程按图纸计算工程造价:按有施工资质的评估价1332959.99元,按无施工资质的评估价:1138738.35元;施工时和云电子多次变更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变大,我吃了很多苦头,垫付了资金,一审法院未能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第三条、第九条内容支持原告。而是按无施工资质的评估价:1138738.35元进行判决。我是农民,不懂法律,也就没有上诉。可是,被告和云电子不服一审判决,并以淳化建总禄口分公司的名义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神通广大的和云电子老板高锦张却施展出了翻手为云覆云为雨的魔力,把我这个小人物彻底打入了黑暗的深渊。
云和电子不服江宁区法院的判决,找领导,拉关系,以禄口分公司的名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到现在淳化建总和禄口分公司都没有露过面;所有的事都是高锦张及高锦张委托的律师说了算)。因为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所以我不怕高锦张找任何关系,我不相信关系能大过法律。但是结果让我见识了关系的魔力,他真的可以让法律让路。二审法院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很快下来,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我输了官司。二审法院不认可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鉴定评估价为1138738.35元﹝工程成本价﹞,重新委托该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 将水电安装工程强加于我,并在我土建工程款中支付水电工程款,公然欺压我这个贫民百姓,使农民的血汗钱血本无归。随意扣减了被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判决为830214.18元,一下子缩减了30万。我全蒙了,5564.25平方米,沿高10.5米砖混结构厂房及厂房内500平方框架结构的辅房,二审法院竟能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49.2元的造价判决!!!让我更无法理解的是,二审的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我的存在,采取欺骗的手段。2008年11月19曰打电话让我下午2点半钟去送证据,而判诀书却在2008年11月18曰就出来了。一个国家的法院,为什么连这点法律赋于我的权利也剥夺了。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11页的判决中,错误判决甚多:
一、程序方面的错误
﹝1﹞上诉人禄口分公司在一审时没有提出在合同总造价中扣除水电价款,其在上诉的三项请求和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未提出扣除水电价款。在二审审判过程中,上诉人禄口分公司从来没有人到法庭作证,只有与和云电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这是为什么?从民诉法第151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而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没有上诉的水电价款进行审查,并且作出判决明显是程序上的错误。
﹝2﹞二审法院无权就工程造价问题在已有鉴定结论报告的前提下,委托原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该鉴定结论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该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 这在司法程序上也是不妥当的。该补充说明是应二审法院的委托,按照二审法院的意图而出具的,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
二审法院认定“可以认定水电安装工程包含在当时的报价与《建设工程合同》中”, 这一认定缺乏事实根据。作为一份施工合同,应当是完善的,其中注明了水电工程也是正常的。本案的关键在于本人与上诉人禄口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中明确是土建工程,而本人在一审起诉时是依据《工程承包协议》并明确要的是土建工程款,并没有要水电款,我方在土建工程造价报价中没有计算水电工程造价,建设方也没有交付水电工程图纸。一审时,江苏建行的鉴定价格同样也只是土建工程价格!至于淳化建总与南京和云电子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价1241189元(南京江宁区建工局的备案合同价是250万,属于阴阳合同),是否包含水电工程造价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因为和云电子老板高锦张和淳化建总老板高华是朋友关系),二审南京中院在已有鉴定结论报告的前提下,私下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的“补充说明”, 且在土建工程款中扣除水电工程款,其结果是脱离了本案的事实,产生了不公证的结果。
三,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当是全部无效,包括合同约定的价款也无效。况且该项建设工程没有经验收,被上诉人也没有主张按合同价计算价款。二审法院以“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合同价款与总报价之间的比例认定让利幅度”, 从而扣减了被上诉应得的工程款,恰恰是不公平的。既然有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报告,就应当依法依据判决,所谓的认定让利幅度是二审法院的主张,不是案件当事人的主张。是明显错误的判决。
二审法院不顾我方提供的证据﹝2008年11月19曰打电话让我下午2点半钟去送证据,而判诀书却在2008年11月18曰就出来了,这是什么原因呢?﹞〈据换算,二审法院判决书以每平方米149.2元的造价,该厂房5000平方沿高10.5米砖混结构。外加500平方的框架结构的辅房,这样的判决、这样的造价,能盖的出来吗?〉,我农民工又能有什么办法呢﹖二审法院既没有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判决,也没有按照无效合同来审理!却支持上诉人盘剥农民工的血汗钱,,草草就判了下来,故我对此判决想不通。
我想请问各位领导:法律不是针对老百姓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中央政府一直要求法院审理案件要实事求是,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审判长不负责任就这样裁定。上诉人有后台、有领导(此人已由当时的市中院副院长升至省高院的副院长)说情,官官相护,置法律之上,法大还是人情大!这显失公平的裁定,使本人无法接受。望有人能打掉这只老虎,给我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清白!
彭大玉
手机:13921402199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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